科技简报
第 7 期
丰县孙楼镇成人教育中心校主办 2017年7月6日
【专家论坛】
针对现实生活中大家经常遇到的有关农业生产和日常生活方面的一些热点焦点话题,我们编辑了一档“专家论坛”,让我们共同聆听相关专家的说法,你可以信以为真,也可以置之不理,让我们学会做一个用智慧生活的人。
科学认识植物生长调节剂
近期,媒体和消费者比较关注植物生长调节剂问题。为此,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所长叶志华研究员。
问:近期有媒体报道顶花带刺的黄瓜是植物生长调节剂“粉嫩”的,什么是植物生长调节剂?市面上的植物生长调节剂有多少种?使用情况如何?
答:植物生长调节剂是用于调节植物生长、发育的一类物质。植物生长调节剂又称为植物外源激素,一般通过人工合成或微生物发酵等方式生产,其生理作用和生物学效应与天然植物激素(植物体内天然存在的一类化合物)相同或相近。
目前,植物生长调节剂在世界上广泛应用于农林业生产,国外已商品化的品种有100多种,主要有乙烯利、甲哌鎓、矮壮素、噻苯隆、赤霉酸等,应用范围包括蔬菜、果树、棉花、烟草、水稻、小麦、玉米和大豆等作物。我国登记使用的植物生长调节剂有38个品种,常用的有乙烯利、赤霉酸等近10个品种,主要在园艺、水稻、棉花等作物上使用。我国在黄瓜上登记使用的品种有噻苯隆、氯吡脲、核苷酸、芸薹素内酯、复硝酚钠、萘乙酸、吲哚丁酸等7个品种,主要作用是促进雌花生长、提高坐果率等。
植物生长调节剂为毒性较低的一类产品,如果按照国家登记批准标签上标明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使用,是安全的。植物生长调节剂的使用,不仅能保障农作物稳产、改进农产品品质,而且能增强作物的抗逆性,使农业生产省工省时、节本增效。
问:国家对植物生长调节剂的使用有何规定?
答: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植物生长调节剂属于农药管理范围,只有取得农药登记并获得生产许可的植物生长调节剂产品,才能进行生产、经营和使用。
我国对农药登记要求十分严格,申请登记的农药产品,都需要进行大量试验,从产品化学、药效、毒理学、残留、环境影响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和科学评价,只有经科学评价,证明具有好的防治效果,同时对人畜健康和环境影响可控,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要求,方可取得登记。生产经营农药,要附有经有关部门核定的标签,明确有效成分、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等内容。使用植物生长调节剂要严格按照标签标明的使用剂量、使用时期和使用方法规范使用,不可滥用。
问:什么是植物激素?用激素催熟的瓜果会不会对人体有害?
答:植物激素是指植物体内天然存在的对植物生长、发育有显著作用的微量有机物质,也被称为植物天然激素或植物内源激素。它的存在可影响和有效调控植物的生长和发育,包括从细胞生长、分裂,到生根、发芽、开花、结实、成熟和脱落等一系列植物生命全过程。
植物生长调节剂是人们在了解天然植物激素的结构和作用机制后,通过人工合成与植物激素具有类似生理和生物学效应的物质,在农业生产上使用,有效调节作物的生育过程,达到稳产增产、改善品质、增强作物抗逆性等目的。
按照登记批准标签上标明的使用剂量、时期和方法,使用植物生长调节剂对人体健康不会产生危害。如果使用上出现不规范,可能会使作物过快增长,对农产品品质和口感会有一定影响,但对人体健康不会产生危害。
问:现有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手段能否检测到是否使用了植物激素?
答:植物激素分为内源激素和外源激素。只有外源激素(植物生长调节剂)存在检测问题。经国家批准使用的植物生长调节剂,都有相应的检测方法。现有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及专业检测机构,都具备检测农产品中植物生长调节剂的能力,可以准确地检测出是否使用了植物生长调节剂,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由于植物生长调节剂主要在植物生长过程中辅助使用,一般在成熟的果实或上市产品中残留量极低,需用精密的分析仪器进行准确定量。
科学使用土壤调理剂改善土壤肥力
中化化肥高级顾问、中国农业大学教授 王兴仁
问:什么是土壤调理剂?有何作用?该怎样合理选用?
答:是指加入土壤中用于改善土壤的物理和(或)化学性质,及(或)其生物活性的物料。根据不同功能,具体可以分为:团聚分散土粒,改善土壤结构的土壤胶结剂;固定表土,防止水土流失的土壤安定剂;调节土壤酸碱度的土壤调酸剂;能增加土壤温度的土壤增温剂;能保持土壤水分的土壤保水剂等。
我国有大面积性状不良的中低产田和逆境土壤。近些年来,由于化肥施用不当,有机肥投入减少,有不少农田性状变坏,土壤肥力呈下降趋势。在这种情况下,除了通过合理施肥和耕作来提高土壤肥力外,科学使用土壤调理剂也是一项有效措施。它能够改良土壤,提高土壤肥力,虽然没有直接为作物提供养分,却为提高植物营养提供了有利条件。
调理剂的选用主要看调理剂的改土目标、改土效果和材料特点等。具体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调理剂的材料特点。如果是天然资源调理剂,施用量可以大一些,而且适宜用量的范围较宽;而人工合成的调理剂,因效能和成本均较高,则用量要少得多。例如,风化煤加入适量氨水或与碳酸氢铵堆腐用于培肥改土,每亩施用量为30~100kg,可撒施后耕翻入土或沟施、穴施;聚丙烯酰胺以增加土壤团粒结构为主要目的,适宜用量一般为1.33~13.3kg,可液状喷施地表或干撒于表土,用圆盘耙翻土混匀。要注意调理剂用量少了不起作用,多了不但成本增加,还可能收到相反的效果。
调理剂的施用条件。土壤条件对调理剂的施用效果影响较大。土壤墒情影响调理剂散布均匀性,土壤含水量过高,耕性较差,田间操作困难,而且难以混拌均匀;土壤质地影响调理剂对土粒的团聚性,粘土较砂土的团聚效果好,有机质含量高的较含量低的效果好。购买或施用土壤调理剂不仅要考虑改土需要,还要考虑经济条件,量力而行。首先要充分利用廉价的天然资源,如草炭/秸秆及石灰、石膏等矿物质。但有机物料和天然矿物的用量较大,应就近开发,就近施用。
如何面对新产品。近些年来,不断有新的土壤调理剂产品问世,选购前要仔细了解产品的真假和特点,施用时认真按说明书的要求去做。
问:什么是天然矿物肥料?它的主要作用是什么?
答:主要是指传统氮磷钾肥以外,无需复杂加工,可直接供农业利用的矿物或岩石资源。养分含量因具体矿物而异,如海绿石含钾及多种微量元素,硝石含氮、钾,磷灰石含钾、磷、钙等。但一般不含氮、磷或含量很低。其优点是粉碎后不结块,能为作物提供一定的养分,增加土壤保水、保肥性,提高作物抗病力,可作为肥料、肥料添加剂或土壤改良剂。一般各种土壤和作物都可施用,主要作基肥,撒后耕翻入土或与有机肥混施。我国天然矿物资源丰富,肥料市场上常可见到各种名目的矿物肥料(包括来自外国的),施用后效果大小与产品质量及其与当地土壤、作物的针对性关系很大,因此不可盲目选用,而应先了解肥料产品的真伪、特点及适用性。如果附近无人用过,可先在自家一小块地作试验。
问:什么是硅肥、稀土肥和钛肥?应该怎样合理选用?
答:这三种肥料都是有益元素肥料。
硅肥。商品硅肥的有效硅(SiO2)含量一般不少于20%,还含有钙、镁等元素。因原料不同而有白、灰褐、黑等不同颜色,不吸潮,是微碱性的弱酸溶性肥料,对水稻等多种作物能促进光合作用,加强养分吸收和提高抗逆能力等。可作基肥和追肥,作基肥亩用量50kg,撒施后耕翻入土或与有机肥混合施用;作追肥主要在作物生长后期施用,如水稻、小麦作物幼穗形成前期追施;果树可在秋、冬、早春,单施或与有机肥混施,每株施5~10kg。还有一种硅肥是水溶性的,主要作叶面肥。
稀土肥。稀土肥料是指添加轻稀土元素的肥料。轻稀土元素是指化学元素周期表第三副族的镧(La)、铈(Ce)、镨(Pr)、钕(Nd)等。目前国内外学者对稀土的农用作用有两种见解,一种认为稀土元素可能属于植物必需的超微量元素,另一种认为稀土元素可能属于作物生长刺激素。但一致的看法是,稀土元素具有一定的生理活性,对作物生长有促进作用。国内研究证明,它对30余种作物有高产优质作用;据我国按食品安全毒理学评价程序进行的实验表明,合理施用稀土元素肥料是安全可靠的。为安全有效施用,国家已颁布农业硝酸稀土的国家标准GB9668-94;对肥料应用颁布了行业标准,规定了复混肥添加稀土元素的技术要求。
钛肥。试验表明,钛(Ti)位于元素周期表第Ⅳ周期第四副族,在自然界以氧化物或钛酸盐形式存在,不溶于水,所以在土壤中含量很低,不超过0.07mg/kg,可被作物吸收利用的极少。田间试验证明,喷施钛肥可提高桑叶的产量和品质,增加叶子的叶绿素、干物质、可溶性糖和总氮的含量,使养蚕后的茧产量和出丝率、丝质都有提高。目前国内外的研究多致力于开发出水溶性好、易于被作物吸收利用而且无毒、廉价的产品。
顺便提一句,稀土矿的废水,由于其成分、浓度都不明确,不可盲目地施用或用来灌溉,否则可能产生严重后果,而且很难消除。
来源:农民日报
科学认识“瘦肉精”
河南“瘦肉精”案件发生后,引起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瘦肉精”究竟是什么东西?对人体的危害有多大?带着这些问题,记者近日采访了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毒理学安全评价室李宁研究员、中国农业大学动物医学院江海洋副教授、中国农业大学动物科技学院王凤来教授、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苏晓鸥研究员和北京挑战集团技术总监杨禄良博士等有关专家。
“瘦肉精
”到底是什么东西?
记者:前段时间,媒体报道了河南“瘦肉精”案件,对消费者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据我了解,广大消费者对“瘦肉精”并不十分了解,请问“瘦肉精”到底是什么东西?
李宁:“瘦肉精”是β-肾上腺能受体激动剂类化合物的俗称,包括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等十几种物质,并不是特指某一种化合物。很多β-激动剂类化合物都是人用药,用于治疗哮喘等疾病。在我国,盐酸克伦特罗、沙丁胺醇、特布他林、妥布特罗、班布特罗、沙美特罗、氯丙那林等7种β-激动剂类化合物批准作为平喘的处方药,在临床上广泛使用。
在这些批准使用的药物中,盐酸克伦特罗因药效显著、价格低廉,应用最为普遍,商品药名有咳喘素、氨哮素、氨必妥等。在国家食品药品管理局网站上查询,可查到有关盐酸克伦特罗的备案信息近百条。
记者:老百姓对“瘦肉精”的危害十分关注。据我了解,前一段时间出现了很多种说法,有的甚至与毒品相提并论,“瘦肉精”的危害到底有多大呢?
江海洋:首先明确一点,说“瘦肉精”是毒品是不科学的。截至目前,全世界因食用含“瘦肉精”食品而中毒的事件,全部是盐酸克伦特罗引起的,尚未发现由于肉品中残留其它“瘦肉精”类物质导致中毒的情况。从出现过的盐酸克伦特罗中毒病例看,主要症状为面色潮红、头晕、心悸、胸闷、肌肉震颤、呼吸急促等,经过短期治疗都恢复了健康,没有出现过死亡案例。
以出现过中毒情况的盐酸克伦特罗为例,在临床上作为平喘类药物使用,常用剂量为成人口服每次20~40微克,每天3次,也就是每天60~120微克。这个剂量在临床上已使用了30余年,没有发现有致畸、致癌、致突变等副作用,出现不良反应的情况也很少。如果动物性食品中残留浓度达到100微克/千克,每天食用0.6~1.2千克该食品才能达到临床用药剂量。从公布的各类监测结果看,肉类中盐酸克伦特罗残
留量超过100微克/千克的情况很少。
苏晓鸥:国外的学者对“瘦肉精”在动物体内的代谢规律开展了很多研究,我也曾用猪做过盐酸克伦特罗代谢试验。总的来看,有几个特点。一是食入的“瘦肉精”类药物,绝大部分以原药形式通过尿液排出体外。二是经过一段时间的停药期后,动物组织中残留的“瘦肉精”会逐步消除,通过尿液排出体外,但不同动物组织中的“瘦肉精”代谢消除速度有差别。肌肉中的残留停药3~7天就会大幅度减少,甚至不能检测出来。但是,肝脏等内脏中“瘦肉精”代谢消除较慢,容易蓄积。
国外有使用“瘦肉精”的吗?
记者:我在互联网上查阅过“瘦肉精”的相关资料,好像美国、加拿大等国家都曾使用并且现在还在使用“瘦肉精”,不知道实际情况怎样?
王凤来:上世纪80年代初,美国学者发现给动物饲喂盐酸克伦特罗,可以提高瘦肉率和饲料转化率,获得很好的经济效益。由此,美国开始将其用于动物养殖,并逐渐推广到其他国家。后来发现其毒副作用较大,80年代末欧盟、美国先后公布禁止使用。
此后,美国制药企业研究出毒性小、代谢快的替代品——莱克多巴胺,使用时只要严格掌握剂量、执行停药期规定,几乎不会在动物体内残留。美国、加拿大、墨西哥等20多个国家先后批准将莱克多巴胺用于猪、牛、羊等动物养殖。除莱克多巴胺外,其他“瘦肉精”类药物都没有被批准用于生猪养殖。近年来,美国一直向欧盟和我国施压,要求解除莱克多巴胺使用禁令,但欧盟和我国基于安全性考虑不同意解除该禁令。
美国对莱克多巴胺的使用方式有极为严格的规定。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批准莱克多巴胺添加于饲料的用量为5~20毫克/千克,猪不用停药,牛和火鸡停药期分别为13天和14天。同时,各国也制定了严格的莱克多巴胺残留限量。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规定猪肉中莱克多巴胺最大残留限量为50微克/千克,牛肉为30微克/千克。加拿大和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猪肉残留量标准为40微克/千克,而联合国粮农组织则是10微克/千克。日本和新西兰禁用莱克多巴胺,但允许进口猪肉中有不超过10微克/千克的残留。
我国养殖业严禁使用“瘦肉精”
记者:河南“瘦肉精”案件已经
告一段落,公安部门也对一些违法生产“瘦肉精”的窝点进行了查处。我国养殖业使用“瘦肉精”的情况普遍吗?
杨禄良:上世纪90年代初,“瘦肉精”流入我国,最初被作为科技成果在生猪养殖中推广使用。但随着“瘦肉精”危害引起有关方面及社会关注,我国随即明令禁止在动物养殖过程中使用“瘦肉精”。农业部相继发布了一系列的文件和规定禁止在动物养殖过程中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等“瘦肉精”类药物。2002年2月,农业部会同卫生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规定禁止使用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等7种“瘦肉精”物质。同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的量刑依据。为进一步防范风险,2010年,农业部再次发布公告,将另外9种类似物列入禁用范围。
农业部自2001年起对畜产品中的“瘦肉精”残留实施例行监测,并以饲料和养殖环节为重点持续开展专项整治,取得了明显成效。2005年以来,商品饲料中没有检出过“瘦肉精”,动物养殖中非法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河南“瘦肉精”案件发生后,全省共抽检生猪31万头,确认“瘦肉精”阳性生猪134头,检出率只有0.04%。
“瘦肉精”抽检是科学的
记者:“瘦肉精”看不见摸不着,采用什么方式才能发现?
江海洋:盐酸克伦特罗等“瘦肉精”药物的检测通常包括筛选法和确证法。筛选法检测(试纸条法、试剂盒法)优点是操作简单、时间短、成本低,适合在现场进行大量样品的快速筛查,但结果受环境、温度等因素影响大,容易出现“假阳性”,因此试纸条法和试剂盒法检测结果不能直接作为执法依据。确证法检测采用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等大型高精尖仪器设备,优点是灵敏度高、准确性好,结果可作为执法依据,但此类仪器设备非常昂贵,环境要求极高,检测周期较长,不适用于基层和现场检测。因此,国内外检测盐酸克伦特罗等“瘦肉精”药物通行做法是“先筛选后确证”,以确证法的结果作为监管执法的依据,这样既节约了成本,又不会误判。
记者:目前,“瘦肉精”监管主要是抽检,为什么不批批检,头头检?
李宁:抽检是世界各国食品安全监管中普遍采用的方式,我国《产品质量法》也明确规定,在产品质量监管中要进行抽检。政府进行抽检的目的是督促企业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抽检按照随机原则取样,只要能够对检出问题的不法分子给予严厉的惩处,其震慑效应会促使更多的人始终心存压力,不敢以身试法。
“瘦肉精”的监管主要包括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两个层面。风险监测是依据统计学原理,在全国范围内布点并定期抽样,对有可能在养殖过程中使用的药物品种进行全面检测,其结果可以反映整体情况,发现非法使用的主要药物品种和问题突出的地区,为明确工作重点提供依据。监督抽查主要是针对风险监测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的进行抽样检测,其结果将作为打击违法添加行为的执法依据。从近几年风险监测的结果看,非法使用的主要是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和沙丁胺醇等三种“瘦肉精”药物,各地的监督抽查工作也就相应地集中在这三种药物上。
“瘦肉精”为何难禁绝
记者:近年来,农业部会同相关部门不断加大对非法使用“瘦肉精”的打击力度,但为何“瘦肉精”却难禁绝?
苏晓鸥:虽然有关部门在“瘦肉精”监管方面采取了很多措施,惩处力度最高可判无期徒刑和死刑,但非法生产使用“瘦肉精”现象仍然时有发生,违法分子仍然明知故犯、铤而走险,甚至顶风作案。我认为关键在于利益驱动,生产销售“瘦肉精”能获得暴利,使用“瘦肉精”也有利可图。据调查,“瘦肉精”从非法生产窝点流入使用环节利润可达5倍以上。一些屠宰场和收购贩运经纪人也高价收购饲喂“瘦肉精”的猪,诱使养殖户违法使用“瘦肉精”。另外,“瘦肉精”制售窝点隐秘,打击难度大,违禁物质源头难清除。“瘦肉精”制造工艺简单,生产源头主要来自地下生产黑窝点,并通过隐蔽销售网络流入养殖环节,追查销售网络和黑窝点的难度很大。
王凤来:我国生猪规模化养殖程度低也是一个重要原因。目前,全国有生猪养殖场户6000多万个,年出栏生猪6亿多头,其中年出栏500头以上的只占约30%。对千家万户小规模饲养场户进行监管,难度非常大。长远来看,解决“瘦肉精”问题的根本出路,还是要大力推进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完善活畜流通追溯体系,加快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
李宁:杜绝非法制售、使用“瘦肉精”既要有关监管部门各司其职,把好关口,也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和媒体监督。最近农业部等九部门正在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其中特别提到要建立有奖举报机制,我觉得这条措施很好。
运动员检出“瘦肉精”原因多样
记者:最近有报道称欧盟运动员检出“瘦肉精”,归咎于在中国食用含有“瘦肉精”的食品造成的,情况是否属实?
江海洋:近来,有国外媒体炒作欧盟运动员检出“瘦肉精”事件,主要是指盐酸克伦特罗。盐酸克伦特罗能够增强肌肉力量,提高运动成绩,国际上将其列入了兴奋剂名单,是重点监测和打击对象。盐酸克伦特罗既然属于可以提高运动成绩的兴奋剂,运动员主动服用盐酸克伦特罗的可能性就不能排除。但也确实存在误服的可能。一是误服含有盐酸克伦特罗的非处方药,二是误食含有盐酸克伦特罗的食品。从欧盟某些国家近期反映的情况看,并没有证据表明运动员检出“瘦肉精”是在中国食用肉品造成的。而没有证据的猜测和臆想既不符合科学精神,也有可能是出于推卸责任的故意炒作。
每年因病虫害损失粮食近500亿斤
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副主任谭志娟今年向全国人大会议提交了两份建议,一份是建议为植物立法,一份是建议为动物立法。
谭志娟的关注为什么会在动植物领域呢?“是不是觉得我特别有爱心?”当《法制日报》记者见到谭志娟时,这位知性美女风趣地说:“我的视线不在人类而在动植物,那是因为我觉得它们更需要人类的保护!”
我国是农业生物灾害(病害、虫害、鼠害、草害)多发和重发的国家,据调查,我国常见农作物有害生物达1600多种,其中造成严重危害的有近100种,年发生面积达70亿亩次。联合国粮农组织的研究结果表明,农作物病虫害自然损失率在37%以上,据此测算,若不采取防控措施,我国每年因病虫危害将损失粮食3000亿斤。
近10年来,我国每年暴发的病虫害种类比前10年增加1倍以上,如蝗虫、稻飞虱、稻纵卷叶螟、小麦条锈病、稻瘟病等出现猖獗危害势头,虽经大力防治,每年仍损失粮食近500亿斤、各类经济作物1800万吨。
“我国是人口大国,粮食对于我国13亿国民尤为重要,可是每年因植物保护不够,我国却损失成百上千亿斤的粮食,真是让人心痛。”谭志娟说。
植物保护又称“植物防疫”或“植物卫生”,是指预防和控制各种有害生物,以保护农作物和林木等植物免受危害的防灾减灾措施。植物保护工作的成败事关我国粮食安全、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
谭志娟介绍,我国病虫灾害频繁发生,防控任务异常艰巨,在防治过程中,现有《植物检疫条例》和《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仅对32种检疫性有害生物和200多种林业有害生物进行规范,且两个法规条例已颁布实施20多年,已不适应当前防控工作的需要。特别是危害农作物的1600多种有害生物缺乏相应法律法规防控,致使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之间防控职责不清、防控体制机制不健全、人员队伍不稳定、保障措施难到位等问题日益突出,防灾工作常常处于被动应付局面。因此,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有利于保障相关部门履行防灾减灾的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我国植物保护立法滞后于欧美及周边国家。”这也是谭志娟的忧虑。她说,我国2005年加入了《国际植物保护公约》,在已加入该公约的177个成员国中,欧美及我国周边多数国家均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日本早在1950年就颁布了植物保护法,韩国于1961年颁布了植物防疫法,加拿大、德国、美国也分别于1990年、1998年、2000年颁布了植物保护法。
“当前及今后较长一段时期,我国植物保护国际合作的任务逐年加重,特别是保障国内粮食生产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的防疫任务艰巨,植物保护法的缺失,不利于公共植保服务体系的稳定,不利于重大生物灾害的防控,不利于与国际植保工作接轨。”她说。
谭志娟认为,植物保护工作是一项公益性、政策性和法制性很强的防灾减灾工作,且事关13亿人吃饭问题和生态环境安全。为此,她建议有关部门加快植物保护法的立法进程,规范和保障农作物等植物病虫灾害防控工作,确保我国粮食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农民持续增收。
“制定植物保护法,才能建立和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谭志娟说,首先是建立和完善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和预报制度。依据农作物等植物病虫害的危害程度,将现有1000多种病虫害进行分类管理,明确监测防控重点、监测范围、灾情发布和预测预报制度,规范信息发布程序和方法。其次是建立和完善植物检疫制度,建立并完善外来植物疫情风险分析、国外引种审批,国内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制度,强化种苗市场监管、重大疫情监管与阻截防控。再次是建立和完善重大病虫害防治制度。将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上升为依法行政行为,对重大病虫害的预防、控制等防治行为加以规范,建立防控责任制度,强化防治公共设施保护,建立事故鉴定与损失赔偿制度,明确中央与地方政府及各部门的职责。
谭志娟表示,此外还要建立和完善防控工作保障制度和监督管理制度,对植物检疫、监测预报、防治处置、农药使用、信息发布、社会服务以及危险性有害生物的科学研究等方面给与监督管理,对违规违法行为制定相应处罚措施。
重金属污染中国至少10%耕地
电池行业成祸首
作者:谢庆裕
今年初,浙江台州市速起蓄电池有限公司厂房外边堆满了废旧垃圾。近日,台州路桥区峰江街道上陶村139名村民出现由蓄电池污染引起的血铅含量超标。
近期,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峰江街道139名村民被查出血铅严重超标,元凶是建在村里的一家被列为重点监控企业的蓄电池企业。
重金属污染再次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
本月28日,国家环保部等9部委联合召开2011年全国环保转型行动会议,将今年专项行动重点“剑指”重金属污染问题,其中铅蓄电池企业的整治成为今年我国环保行动的首要任务。
环保专家根据国土资源部公布的数据估算,全国每年因被重金属污染的粮食高达1200万吨,相当于广东一年的粮食总产量,可以养活常住珠三角的4000万人口。
重金属至少污染中国10%耕地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透露,根据《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要求,到2015年,重点区域铅、汞、铬、镉和类金属砷等重金属污染物的排放,比2007年削减15%,并要求各地要全面启动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打好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的持久战和攻坚战。
重金属污染为何成为“十二五”期间环保治理的头等大事?
国土资源部对此曾毫不讳言,全国每年仅因重金属污染而减产粮食1000多万吨,另外被重金属污染的粮食每年也多达1200万吨,合计经济损失至少200亿元,足以每年多养活4000多万人。
专家经过对比发现,1200万吨粮食几乎相当于广东省一年的粮食总产量,4000多万人也相当于整个珠三角的常住人口。
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环境修复研究中心主任陈同斌研究员表示,中国的重金属污染在北方只是零星分布,而在南方则比较密集。他根据调查估算,重金属污染中国耕地10%左右的可能性较大。其中,受镉污染和砷污染的比例最大,约分别占受污染耕地的40%左右。
珠三角40%农用地重金属超标
国家环保部门组织的《典型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探查研究》调查显示,珠三角部分城市有近40%的农田菜地土壤重金属污染超标,其中10%属严重超标。
珠三角调查区域中重金属超标元素主要为:镉、汞、砷、铜、镍。其中,土壤中汞含量明显增高,增加幅度多在70%—150%。调查中约有50%调查区土壤中铅含量水平明显增高,增高幅度大多在30%左右。
2008年发布的《广东省海洋环境质量公报》显示,珠江、深圳河等河流携带入海的重金属和类金属砷超过1.2万吨。
中科院华南植物园李志安教授告诉南方日报记者,近年他参与的珠三角污染土壤修复工作,都是灌溉水被周边企业排放影响,导致重金属污染农田为主。“目前的重金属土壤修复技术还很不成熟,最快也要两三年才能修复到可耕种水平,而且修复并不等于把重金属完全消除,只是把它浓度降低。如果不修复,重金属一般可以残留几十年,例如铅可以在农田上残留100年。”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杨文婕研究员指出,类似土壤重金属污染这样的环境污染,影响对象广泛,影响区域广,危害人口多。她举例说,重金属镉中毒可在20—30年后表现出来,有机氯农药虽然已经禁用多年,但目前在一些胎儿、婴幼儿体内还可查出。
电池行业成重金属污染祸首
重金属污染,使得电池行业成为众矢之的。据工信部的《电池行业重金属污染综合预防方案》显示,电池行业重金属耗用量大,生产、回收、再生等环节重金属污染风险高。含汞扣式电池、含汞锌锰电池、镉镍电池废弃后作为普通垃圾处理,存在重金属污染隐患。
电池专家、教育部华师工程研究中心主任李伟善介绍,目前,在人们接触到的电池中,含有有害重金属的主要是汽车用的铅蓄电池和家庭摄像机等数码产品使用的镉镍电池,均已列入危险废物控制名录。“但前者还没有替代品,国内产能仍然很大,后者有锂离子电池可以替代,但因为成本等原因,镉镍电池仍有市场需求。”
随着国内汽车市场出现“井喷式”增长,车用电池得到了快速发展,中国电池工业协会统计,我国电池产量占世界一半以上,去年铅酸蓄电池累计完成产量14416.60万千伏安时,同比增长17.3%。镉镍电池约4亿只。
中国电池工业协会发布的中国蓄电池行业市场研究分析认为,铅酸蓄电池属于高污染产品,其制粉和加酸两个生产环节对周边环境污染较大,严重时会引起铅中毒或易导致酸雨的形成。
李伟善表示,除了做好废弃物处理外,也要从源头上倡导清洁生产和减少污染排放“广东是电池生产大省,尤其需要注意,像最近浙江台州和2009年清远的血铅事件,就是教训。”
铅蓄电池回收率不足30%
电池行业污染大的另外一个原因是回收率不高。
据工信部测算,2009年电池企业排放含重金属废水总量1200多万吨,其中铅蓄电池企业排放废水1000多万吨;产生含重金属固废22余万吨,其中含铅固体废物21余万吨,含镉固体废物约4000吨;废旧铅蓄电池有组织回收率不足30%。
中国工程院院士杨裕生指出,现在铅酸电池再生环节常用干法再生技术,其缺点是铅的回收率不高,能耗却不低,应该升级换代。此外,应该坚决取缔手工式的铅酸电池再生“作坊”。
除铅蓄电池、镉镍电池外,市民常用的干电池同样面临回收难题。据一项抽样调查显示,平均每人一年用掉11节干电池,而目前90%的市民对废旧电池的处理是随意乱丢。对此,李伟善教授表示忧虑,干电池经过整治后,已经基本淘汰有毒的含汞电池,但其余重金属仍然存在,部分还不易降解。如果随意丢弃,在局部累积的量太多,也会造成生物生长紊乱,对环境带来不良影响。
“国外有一种较为成熟的做法,是通过放置在便利店的回收箱回收废弃电池,市民就像喝完玻璃瓶装汽水交还瓶子一样,每隔一段时间,生产商或者供货商主动去取回处理。”广东省生态环境与土壤研究所研究员陈能场建议参考这样的做法,从而避免像国内一些设施回收了大量废弃电池,却没有回收企业或者处理厂商连接,结果回收点成了污染点。
■各方回应
垃圾分类企业: 无力回收废旧电池
废旧电池回收难道真的无路可走?垃圾分类回收的企业是否能有所作为?南方日报记者探访广州为数不多的垃圾分类企业,听到的是一片无奈之声。
杨静山在广州五羊新城经营着一家垃圾回收企业,主要是做垃圾分类然后变成再生资源。
杨静山透露,目前公司收集了大量的有毒有害垃圾,只能堆放在公司仓库里,无处处理,其中就包括大量的废旧电池。想交给固废中心去处理,但还得交钱。一套垃圾处理设备,要一万余元,家庭普及的可能性较低。杨静山表示,如果要推广,一个社区的设备初步估算至少要25万元,这笔钱不能光靠企业负担。
杨静山向记者坦承,目前行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主要是政策问题。
似乎,在垃圾分类回收这个环节中,政府是游戏规则的制定者,但政府又参与了利益分配。游戏规则的制定者参与到了游戏中,是否有违经济原则呢?“政府有垃圾分类的想法,喊这个口号,但其实政府没有特意给我们做政策引导,也没有制定具体可行的方案让企业可以有路可走,我认为在这个问题上,政府的引导并没有到位。”
对于垃圾分类回收企业面临的问题,可持续发展社区协会低碳城市项目经理潘涛认为,在垃圾分类回收上,政府应该引导而不是主导,要靠市场化来推动,政府应该配置的是市场化的要素。
省环保厅: 彻底排查铅蓄电池企业
省环保厅近日表示,将把针对铅蓄电池重点企业的整治作为今年环保专项行动的第一要务,对全行业进行彻底排查,并在7月30日前在媒体上公布辖区内铅蓄电池企业情况。
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一律停止建设;对环境保护、劳动保护“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从事废铅蓄电池回收的,一律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对不能依法达到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发生重大铅污染事件的,一律追究责任。
根据《广东省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拟定的目标,到2015年,广东省重点防控区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2007年降低15%,非重点防控区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新增量实现零增长,重点防控区环境质量有所好转,重金属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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